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买房后发现房屋系“凶宅” 法院判决“退房赔钱”

房天下  2018-05-03 11:43

[摘要] 买房后发现房屋系“凶宅” 法院判决“退房赔钱”

电影《京城81号》,影片里不断出现的惊悚情节及画面,让人心惊肉跳!影片中出现的这座老宅子位于北京市朝阳区,曾一度被传说成“京城凶宅”。

当然,北京“凶宅”的故事后来被证实系子虚乌有。

但在长沙天心区,却真真实实存在一套“凶宅”。买家后来得知在这套“凶宅”里发生的事情后,向天心区人民法院起诉,要求退房。法院经审理,撤销了这套房屋的买卖合同,判令卖家退还了85万余元购房款,并赔偿买家相关损失。近日,天心区人民法院向社会通报了案情。

这,到底是怎么回事呢?

85万元买套住宅却另有隐情

苏闵(化名)大学毕业后,从外地来长沙工作,急需买一套住房。她找到长沙某房产中介公司,该公司推介了位于长沙市天心区竹塘西路某小区的一套住房。虽然这是一套老房子,但交通便利,小区环境尚可,加之价格适中,苏闵看上了这套住房。

2017年3月,苏闵与房主 (化名)通过房产中介公司居间服务,签订一份《房屋买卖合同》,约定购房总价款为85万余元。合同签订当日,苏闵向 支付购房定金3万元,向房产中介公司支付中介费1.7万元。不久,苏闵通过向银行贷款,付清了全部购房款。

2017年4月,收到全部购房款后, 将这套房屋过户至苏闵名下。苏闵为购买该房屋,缴纳了各项税费共计2万余元。

随后,苏闵住进这套房屋。有一天,她无意中从小区居民口中得知,曾经有人在这套房中自杀身亡。苏闵四处打听,了解到这套房子以前一直作出租房使用,就在她购买之前,有一名女性租客的确在房子里自杀身亡了。

法院判决“退房赔钱”

花了80多万元,却买来一套“凶宅”,苏闵向 提出退房,遭到拒绝,遂起诉至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。

庭审中,原被告双方就争论焦点问题展开辩论。苏闵称,她入住之后,通过走访周边邻居及有关部门,才了解到该房屋在出租期间曾有一名女子在屋内自杀身亡。但购买此房时, 却隐瞒了这一事实。苏闵认为,依据《合同法》第54条规定,她与 签订的《房屋买卖合同》应予撤销, 还应赔偿其相关损失。

辩称,当时签合同时她没注意看合同条款,不存在蓄意隐瞒,请求法院依法判决。

终,法院作出一审判决:撤销苏闵与 之间签订的《房屋买卖合同》; 向苏闵返还购房款85万余元,并向苏闵赔偿各项损失3万元;苏闵将涉案房屋的产权重新过户登记至 名下。

一审宣判后,原被告均未上诉,目前一审判决已经生效。

“善良风俗”应受法律保护

此案承办法官周长军说,“凶宅”一说,其实并无法律界定。但一方以欺诈、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,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,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合同。

“本案中, 向苏闵故意隐瞒了交易房屋之前有租客在房中自杀身亡的真实情况,导致苏闵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违背其真实意愿而签订了《房屋买卖合同》, 的行为已经构成欺诈,故苏闵有权请求撤销该《房屋买卖合同》。”周长军说。

那么,“凶宅”一说,到底属于民俗还是迷信?

天心区法院家事少年审判庭庭长董燕认为,“凶宅”的概念并无权威官方或法律界定。到目前,也没有哪一部法律对“凶宅”下了一个准确定义。按民间说法,“凶宅”就是指房屋内出现过不吉利的事件,比如非正常死亡。

董燕分析,一般来说,如果房屋内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,对房屋之外的人心理上可能会产生恐惧感。因此,这样的房屋在出售时比正常的房屋会难很多,这可以看做是一种民间习俗。

“这种民间习俗在法律上可以归为善良风俗,应受法律保护。如果房主故意隐瞒应予披露的信息,可能涉嫌欺诈而会导致房屋买卖合同被撤销。” 董燕建议,由于房屋买卖金额较大,市民们在购买二手房前可以进行实地了解,也可向周围住户打听房屋相关情况,以限度地避免产生购房纠纷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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